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
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优化税◇收营商环境,完善纳税信用体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(2014-2020年)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21号),现就纳税信用管理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〓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。本公告所▲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,已在税↑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。
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,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,在机构存续期间ξ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∏规定。
二、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「起,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↙中的起评分规则。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,从100分起评;近三︼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,从90分起评。
三、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,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√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。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↑税人,次年ω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;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,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。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◢人,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、第三年纳⌒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。
四、纳税人对指」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,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《纳税信用复评∑ (核)申请表》,向主管税务机◣关提出复核,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↘审核调整,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〖询服务。
五、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。《纳税信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)第十五条第二款、第三十二条第七项,《国家税务∴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》(2015年第85号,2018年第31号修改)第三条第一【款、第七条第一项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※公告》(2015年第46号,2018年第31号修改)所附《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》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20年9月13日
本文出自舜贝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/i6i0fs/news-256.html,转载请注明出处。
相关阅读
2020-10-19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◎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︾收优惠政策的通知
2020-10-10 《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》发布!11月1日起施行
2020-10-10 两部门发文明确无偿转々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
2020-09-30 13部门联合发布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∏若干措施
2020-09-0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⊙惠政策的通知
2020-08-31 关于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【的公告》 的解读
2020-08-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
2020-08-14 三部门发文: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
2020-08-12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¤市维护建设税法》全文发布!2021年9月1日起施行
2020-08-12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全文发布!2021年9月1日起施行